法院公告
2019年8月5日
(2018)浙0702民初15841号
浙江汇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华鼎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其他方式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5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作出如下缺席判决:浙江汇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金华华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34.37元(从2018年7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476元,由浙江汇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1610号
谢巧玲(330722196204128429):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青诉被告谢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11月4日14:30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廿三里法庭
(2019) 浙0723民初1979号
杜林园(33072219771111454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人民法制报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620号
陈林俊: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陈林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高建、徐香珍、支有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839号
邱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芝英街道日英不锈钢丝经营部与被告邱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82179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谦政监监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案卷3930号
何利琴: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案卷3669号
虞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案卷3891号
陈杏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案卷3849号
邵笑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案卷3840号
程天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098号
吴华特、于小云: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民、张金鱼、吴国光、吴国英诉被告吴华特、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华特归还原告吴志民、张金鱼、吴国光、吴国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500元,合计56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华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