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8月5日
(2017)浙01民初1372-1374号
吴峰:本院受理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思潭等6人、刘紫欣等31人、郑也等23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372-13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浙0106民初12255号
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志彦、第三人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79号
俞亮宝:本院受理原告何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606号
杭州中科际发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显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明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交易城实业有限公司、林安寿、谢胡海、姚泽川:本院受理原告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485号
王俊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996号
王伟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诉被告王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0民初2262号
糜佳琪: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慧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1号
本院于2019年6月日根据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9日前,向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0574-87808829;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行终415号
陈国有:本院受理平阳县永泰皮革厂与平阳鳌江镇人民政府与陈国有、平阳县新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城建行政协议一案,因该案与陈国有有利害关系,依法应通知陈国友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186号
唐绍轰、吴小屏: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绍轰、吴小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36号
易发林: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发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35号
谢志辉: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30号
高英: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29号
钟旭超、朱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旭超、朱华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28号
赵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涛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58号之一
本院根据黄建勤的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区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区民政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7月2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民政橡胶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钱爱琴的申请裁定温州市瓯海区民政橡胶有限公司重整。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南方皮革化工有限公司、黄少华、温州市正一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宁鹿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浙0304破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3号
邵长峰: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长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4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5号
朱新虎: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新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6号
蔡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564号
王继崇: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766号
温州京兆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李启林、叶建素、张险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化工电镀材料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35号
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91号
缪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潘胜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908号
丁树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丁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989号
马正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马正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070号
唐小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唐小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072号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074号
刘小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077号
张胜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886号
王成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阿全诉温州市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王成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9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洞头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叶政茂、人民陪审员蔡继勇、林小德(替补:叶小其、叶双双)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437号
阮敏文、陈晓琴、胡建初、李培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敏文、陈晓琴、胡建初、李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