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特1218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松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松称,被申请人朱桂菊,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34-1号二区17号,与陈松系母子关系。朱桂菊自2011年10月起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和报警求助,一直没有音信。下落不明人朱桂菊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朱桂菊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朱桂菊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桂菊情况,向本院报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278号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婉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吴巧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4日9:5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384号
毛东星:本院受理原告陆忠文与你买卖合同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婉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吴巧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4日9:35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919号
葛思辉: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专诉被告葛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芮孟畅、郑光治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998号
徐恩惠:本院受理原告柳福生诉被告徐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