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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为“博眼球”,在微信群“分享”暴恐视频

这是犯法的!湖州4名网友被行政拘留

  本报记者 陈佳妮 通讯员 潘峰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不仅不能制造、散布谣言,传播暴力血腥恐怖视频也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记者昨日获悉,近期,湖州4名男子因在微信群内传播暴恐视频,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事情发生在7月28日下午,湖州市公安局获取线索,吴兴区一网民在某微信群内传播了一段暴恐视频。湖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立即会同相关县区局开展侦查,至29日凌晨,分别在吴兴区、南太湖新区、长兴县等地,抓获嫌疑人汪某、李某、梅某、吴某等4人,并将传播链溯源到外省。

  经查,7月15日,吴某在某微信群内看到一段境外暴恐组织成员处决人质的视频后,因觉得内容“新奇”,出于想“博人眼球”的目的,便将此视频在别的微信群内进行传播,梅某、李某和汪某等看到后,出于同样的心理,又各自分享到不同的微信群中。

  目前,该4人因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至13日不等,涉及外省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警方提醒,暴恐音视频通过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极大。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心作祟,制作、传播或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和查实,警方将依法打击。如收到此类信息,请勿转发传播,应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链接:

  早在2014年3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指出: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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