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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深一度

十年著书为扬善 捐赠不成起风波 法援律师法为招 耄耋老人终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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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璐东立即着手办理此案。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听力不佳,再加上每每提起这个事情都异常激动,因此,与老人沟通除了需要格外耐心外,还需要讲究方法技巧,既要深度沟通交流,达到掌握案情来龙去脉,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的目的,又不能让老人过分激动,影响身体健康。为此,杭璐东不厌其烦地与老人沟通,老人听不清楚,就慢慢说,实在不行就用笔写,老人情绪激动的时候就跟他拉拉家常,说说开心的事情安抚一下情绪。

  1月16日,杭璐东代表老人向嘉善县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起诉张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张远在判决生效日开始三日内,向嘉善县教育局支付售书款2万余元。

  执行遇难题 律师来调解

  原本,事情应该随着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尘埃落定,但是,另一个难题出现了——教育局方面表示,由于当地财政制度有明确规定,他们不能接受公民个人的直接捐赠,也无法处理这笔善款。

  这个消息对老人而言,无疑又是一次晴天霹雳。“法院判决让张远把钱给教育局,可教育局不能要这个钱,这可如何是好?”此情此景,杭璐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照理说,法院判决生效,他作为援助律师的职责已经履行到位。但老人的无助和失落让他无法坐视不理。

  杭璐东和教育局方面沟通后,对方给出了一个建议:善款可以捐赠给当地慈善总会,并明确用于扶贫助学。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要变更当时双方的约定,且无法仅凭一纸判决强制执行。

  思虑再三,杭璐东决定当一回老娘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老人提出变更捐赠对象,张远则坚持认为双方当初的约定中,明确800本书籍的处置权归自己所有,即便捐赠,自己履行的对象应该也只是县教育局。杭璐东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他们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远愿意变更捐赠对象,以老人的名义向县慈善总会进行捐赠;老人则接受对方只履行一半捐赠义务,即捐赠1万余元善款。

  至此,萦绕在老人心头长达1年多的“梦魇”终于驱散。为表达对援助律师的深深谢意,老人亲手奉上了自己呕心沥血十年写就的《养善》和感谢信。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6 十年著书为扬善 捐赠不成起风波 法援律师法为招 耄耋老人终圆梦 2019-08-06 2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