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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8月6日

  (2018)浙0110民初22612号 

  蔡其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扬庆诉被告蔡其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普通合伙)、王飞龙、李宏科、朱育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普通合伙)、王继伟、王继灶、王飞龙、李宏科、朱育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6506号 

  胡余平(331022198401041647):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和众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65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2206号 

  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浙江诸暨一百商贸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681民初122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支付原告浙江诸暨一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17.90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诸暨一百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诸暨市枫桥供销超市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诸暨一百商贸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2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大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展国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大展国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细智、詹斌伟,电话:13017827077、134562072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大展国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大展国贸的股东(徐慧)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38号

  许小娟、黄长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娟、黄长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46号

  苏吴花、林阿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吴花、林阿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60号

  符亚翁、林聪、何守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被告符亚翁、林聪、何守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37号

  蒙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蒙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42号

  董志然、李娅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然、李娅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730号

  杨士贵: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成武的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1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吴明堆、李德运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林文杰、张少东,联系号码:13858875721、18657771116。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汇锦·深蓝国际大厦第15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邦塑料加工厂的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1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股东陈乐时、瞿一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范定静、徐婷婷,联系号码:13705787739、15356288536。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960号

  冯宗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冯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965号

  吴开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62号

  章志国、张海庆、李金微、张小宝、杨建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章志国、张海庆、李金微、张小宝、杨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33号

  王锦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5日9: 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36号

  曹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5日9: 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03号

  李春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春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5日10: 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11号

  吴永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5日10: 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748号 

  陈腾彬:本院受理原告林赞芳与被告陈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点30至本院大门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朱江,人民陪审员黄阿透、卢青松(替补人民陪审员陈时焕、陈丽芬)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号

  侯三美:本院受理原告李吉飞诉被告侯三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5民初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1717号

  梁喜鸭:本院受理原告周总诉被告梁喜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付宝利息)0.15%计算,2018年8月-2019年5月计分期利息1500元整,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15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8日8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8-06 2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