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84民初5057号
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翁旭辉:本院受理原告胡增起与被告浙江腾锋工具有限公司、翁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612号
叶连生:本院受理原告朱艳珍诉被告叶连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53号
王金许:本院受理原告方自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45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541号
李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巧英与被告李劲松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张巧英要求与被告李劲松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巧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016号
程必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01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018号
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黄小伙、陈树根、黄邦中、黄邦伙、毛顺铭、黄介其: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水诉你们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