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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波市鄞州新河都康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石元丽):

  我局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19〕402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此公告届满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9-08-08 2 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