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浙0781破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中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268号
包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张伟飞为与被告包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光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伟飞货款142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货款142000为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40元,由被告包光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梁虎:本院受理原告周世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1号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向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2幢3楼,联系电话:0579-86638498、187671353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