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富桂足浴店(经营者:胡桂桃;性别:女;年龄:46岁;民族: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陈墩村饭店湾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112074327;邮编:431400;联系电话:1395775934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1MA2920LTOU;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聪园路129号G-07室、1-53;经营范围:足浴、棋牌服务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甬镇卫公罚〔2018〕0063号)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浙甬镇卫强催〔2019〕010号)次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柒佰元、加处罚款柒佰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