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05号
项丙夫(身份证号码:3303231980****8011):本院受理原告蒋美凤与被告项丙夫为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项丙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美凤借款本金人民币35482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项丙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134号
麻晓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金娥建材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麻晓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麻晓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278号
吴荷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荷飞、罗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荷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11日的利息13406.95元、违约金4008.5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111.74元,并支付按本金1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被告罗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荷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30元,由被告吴荷飞、罗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