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931号
朱宗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其龙与被告朱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宗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其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10元,由被告朱宗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180号
陈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施成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989.10元及截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4940.73元,并支付按本金7989.1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被告施成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施成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清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陈清、施成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307号
王继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王灵月模具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为与被告王继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王灵月模具加工厂加工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王继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