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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592号 

  郑宝生、王晓微:本院受理原告林瑞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瑞借款9825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晓微负连带责任。被告王晓微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宝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10元,由被告郑宝生、王晓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281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4326号

  李圣秦、李雪凤:本院受理原告林易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李圣秦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被告李雪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行敢、梁智慧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18号 

  贾卫东、赵英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王海建借款本金人民币12525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海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原告王海建负担2700元,被告贾卫东负担5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1356号

  宋择琪:本院受理原告韩莉萍与被告宋择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择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莉萍借款7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宋择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8-13 2 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