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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张大青、何永水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1月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大青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张大青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法律以及张大青与何永水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日期为2019年8月12 日),张大青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何永水。张大青与何永水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何永水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何永水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张大青 何永水

  2019年8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张大青、何永水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08-14 2 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