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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8月14日

  (2018)浙0102民初3229号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孔建肃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570号

  张杭宁、杨志龙:本院受理原告俞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钢板租赁费、赔偿钢板缺失赔偿款,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566号

  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寨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钢板租赁费、赔偿钢板缺失赔偿款,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464号

  刘国艳、刘应兵: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288号

  徐中阳:本院立案受理李士国与徐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291号

  钟奇勇:本院立案受理李士国与钟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387号

  慈溪市范市洪雷电气厂: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兴、张洪士、张洪松、张美丽、张玉丽诉被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李勤慧食品店、张松、慈溪市范市洪雷电气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094号之一

  赖圣能: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卫东诉被告赖圣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1109号

  浙江诸暨携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淳安千岛湖发现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27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发现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保全费125元,合计171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发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2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层;联系人:林丹、叶琴琴;联系电话:15372655632、1875831082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将依法处置。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宁波佳佳宝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洁和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2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层;联系人:李蓉蓉、林静;联系电话:15067455736、1373213008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将依法处置。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浙江新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洁和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2破21号之一

  本院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7月12日裁定受理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9月20日之前,向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3楼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邮编:312000,联系人及电话:程幸福、余剑英,手机号码:13587301925、13505752696,电话及传真:0575-851109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27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枳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破20号之一

  本院根据绍兴县奔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受理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9月20日之前,向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3楼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邮编:312000,联系人及电话:程幸福、余剑英,手机号码:13587301925、13505752696,电话及传真:0575-851109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越秦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28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枳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22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文通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奥一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一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管理人。奥一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高冲、邵智康、电话:13676736752、135158780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奥一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奥一鞋业的股东(王友银、林啊奶、翁爱芬)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8-14 2 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