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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8月14日

  (2019)浙0302民初2518号

  范敏文(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05283099):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199号

  徐阳、金融、徐静萍: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阳、金融、徐静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699号

  温州市双逸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中瑞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双逸鞋材有限公司、潘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4699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9: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882号

  叶红、刘来发: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红、刘来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782号

  陈壹敏、戚展秋:本院受理原告陈嗣辉与被告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陈壹敏、戚展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09号

  蔡宜辉:本院受理原告包建忠与被告蔡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456号

  陈善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其碧与被告陈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25号

  曹威:本院受理原告叶群华与被告曹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194号

  蔡祈学、李万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祈学、李万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45号

  2019年8月7日,本院根据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郑建初;电话1385772305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0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迎捷)、股东(温州教育印刷厂、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2734号

  肖云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远备、肖云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96号

  谈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539号

  陈忠良:本院受理原告金卓成与被告陈忠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卓成代偿款10000元;二、被告陈忠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元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忠良负担700元,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747号

  丁金杰:原告汪建平与被告丁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857号 

  潘丽新(330425197106125213):本院受理原告周林松诉被告潘丽新、第三人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丽新支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4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德立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7月29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德立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立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288号中房商务大厦3楼;邮编:313200;联系电话:182672613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立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16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850号之一

  张利品:本院受理原告周国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利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周国茂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张利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周国茂支付利息482.67元;三、驳回原告周国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4元,由原告周国茂负担486.9元,由被告张利品负担48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875号

  申屠利明:本院受理郑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874号

  申屠利明:本院受理顾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1万元(从2016年8月3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873号

  申屠利明:本院受理马颖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万元(从2016年8月3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872号

  申屠利明:本院受理史月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万元(从2016年8月3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8-14 2 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