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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平安南太湖 平安伏讯

湖羊养殖基地失窃 估价定损引争议

检察院官释法说理平息申诉

  见习记者 徐冬梅 通讯员 汪一帆

  本报讯 日前,长兴县检察院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依法平息了一起因湖羊养殖基地湖羊被窃损失估价引发的申诉案。

  2017年8月初至10月8日,在长兴县和平镇某湖羊养殖基地羊舍内,被告人沈某某(羊贩子)伙同被告人施某某(养殖基地饲养员),采取一人望风一人偷盗的形式将湖羊盗走。然后,沈某某将赃款分给施某某后,驾驶面包车将偷来的湖羊载至老家桐乡市进行屠宰出售。沈某某伙同施某某作案20多次,每次偷湖羊2~6只不等,涉案湖羊约84只。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湖羊总价值至少71800元。

  案发后,施某某退赔被害人10000元。长兴县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对沈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施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申诉人蔡某某是远近湖羊养殖基地负责人,因不服长兴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以来信方式向长兴县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长兴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件立案复查。

  长兴县检察院受理后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多次电话联系申诉人蔡某某,稳定其情绪,并调取该案的所有卷宗仔细查阅,深入调查。经过分析讨论,长兴县检察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主要是申诉人蔡某某认为其被窃的湖羊数量和损失价值远不止原判认定的数量和价值。

  为了查清这一点,检察官前往和平镇远近湖羊养殖基地现场勘查,并多次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检察官希望申诉人能够出示直接证明被窃湖羊数量的新证据。 但是,申诉人对具体的湖羊数量也模糊不清。最终,长兴县检察院不支持当事人的申诉。


浙江法制报 平安南太湖 平安伏讯 00017 湖羊养殖基地失窃 估价定损引争议 2019-08-14 2 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