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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225民催8号

  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4565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4565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双博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万睿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33号

  张安为:本院受理原告余炳财诉你及刘欣乐、胡莉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371号

  邱衍北:本院对原告温州市龙湾海城正鑫机械店与被告邱衍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012号

  卢桂保: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创业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桂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012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08-15 2 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