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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注: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7年8月9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 31日;
2. 若借款人、但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或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赵崇敏与朱锦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朱锦崇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赵崇敏,朱锦崇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赵崇敏履行相关义务。

  赵崇敏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赵崇敏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13566178777 特此公告    赵崇敏

  朱锦崇

  2019年8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