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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8月16日

  (2019)浙0191民初1816号

  金丹梅、何伟、应莉萍:本院受理原告陈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817号

  金丹梅、何伟、应莉萍:本院受理原告陈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2394号

  毛黎明:本院受理原告蒋克明为与被告沈承志、毛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007号

  滕文利、朱元宙: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涛诉被告滕文利、朱元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233号之一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范鑫鑫诉被告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229号

  王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名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72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069号

  竺城栋:原告邬宇杰与被告竺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竺城栋返还原告邬宇杰借款38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91.50元,由被告竺城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0453号

  杨建珊、戴乐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奚红霞与被告杨建珊、戴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奕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1月21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24号

  本院根据重庆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1日裁定受理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1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4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孙妍睿;联系电话:1586757715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慈溪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8时45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寺山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3215号

  曹冬冬、王运峰:本院受理原告周水华诉被告曹冬冬、绍兴财峰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王运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1月7日下午2时在本院袍江2号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汉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7086号

  程正荣、刘志杰、包训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伟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21号

  李世权、罗权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安纸制品厂与被告李世权、罗权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37号

  浏阳市金刚镇欧迪奈鞋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鑫冠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浏阳市金刚镇欧迪奈鞋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鑫冠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浏阳市金刚镇欧迪奈鞋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19号

  徐龙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博盛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龙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739号

  石庆绩:本院受理原告叶胜海与被告石庆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99号

  周建章: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566号

  华坤雷、张艳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坤雷、张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981号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967号

  徐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815号

  周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朱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31号

  张晴: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荣诉被告张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5149号

  赵会华:原告范金英与被告赵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支付利息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2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441号

  陈水根:本院受理原告何学林诉被告陈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水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学林借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陈水根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