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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林旭挺:

  你与我司因“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三标段”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你于2018年1月25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案号:2018浙0326民初955号),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平阳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我司支付你:工程款2790.907731万元及利息441.395527万元,遗留材料损失118.0605万元,诉讼费10.2915万元,司法鉴定费17.63535万元,合计3378.290608万元。

  我司与你因“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三标段”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你拖欠我司借款,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司已于向杭州市西湖法院起诉,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你需支付我司:(2017)浙0106民初3813号、(2018)浙0106执819号案件,判决金额30万元,利息25.263万元,保全费0.25万元,小计55.513万元。(2017)浙0106民初3814号案件,判决金额150万元,利息135.10875万元,保全费0.5万元,小计285.60875万元。(2017)浙0106民初3816号、(2018)浙0106执820号案件,判决金额150万元,利息134.34万元,保全费0.5万元,小计284.84万元。(2017)浙0106民初3817号、(2018)浙0106执821号案号,判决金额200万元,利息118.92万元,保全费0.5万元,小计319.42万元。合计金额为945.38175万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

  我司与你因“平阳县鳌江镇蓝田东侧A地块三标段”项目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你拖欠我司法院扣划款,因双方对债权债务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司已于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浙0326民初2143号),预通过法院确定金额,现平阳县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你需支付我司:判决金额2296.887899万元,利息260.002585万元,诉讼费7.9332万元,合计2564.823684万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

  综上,你与我司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鉴于上述相互债权债务均系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抵销权的成就条件,我司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约定,有权行使抵销权。

  现特发函告知你,我司欠你的款项3378.290608万元,你欠我司的3510.20543万元(其中借款为945.38175万元,法院扣划款为2564.823684万元,将上述债权债务在对等金额3378.290608万元内相互消灭,以清偿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我司及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你的债务。你在收到此函后,我司及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你的债务3378.290608万元立即消灭,你欠我司的剩余款项131.91483万元,望你尽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逾期你将承担更多的支付义务。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