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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天目山酒业公司”案投资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单位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余锋、何剑、何焕文、郭强民、陈梅松、姜先友、沈月明、胡松山、苏为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简称“天目山酒业公司”案)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投资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起至9月6日止的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00。

  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定向向已知投资人发送信息核实登记通知的,投资人须按短信通知指定时间前往核实点登记。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天目山酒业公司”案受损投资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核实登记地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北楼105室(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投资人请自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万马路法院西门进入。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投资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对冲金额;

  4.账户信息:投资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投资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能够证明投资情况的证据材料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投资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代理人除提供上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投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投资人已经死亡的,由其权利继承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

  六、法律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因未进行核实登记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天目山酒业公司”案投资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