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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支有土、成隽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383号

  吴高文: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高文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名称为“大嘴猴(Julius)”(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二、由被告吴高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吴高文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6148号

  陈焕兴、童金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焕兴、童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09:10, 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高建、徐香珍、支有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500号

  寿粉鱼、徐立军:本院受理原告邵益龙与被告寿粉鱼、徐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4560号

  严海艇:本院受理原告杨优文与被告严海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45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严海艇返还原告杨优文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8-19 2 2019年08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