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的官司,到村里去开庭
通讯员 胡晨澄
本报讯 近日,玉环市法院民二庭王剑锋一行人来到沙门镇灵门村,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沙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500余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两被告,用于村庄整治、建设村民休闲活动场所及绿化等,租赁时间为6年,年租金为2.5万元,每三年支付一次。后因原告在租赁土地上搭建临时棚,两被告一直拖欠2.5万元租金。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结合其他方面因素,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后经再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巡回法庭结束后,王剑锋还就案件相关问题现场讲解,以案释法,提高村民们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