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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催款函

  郑益洪先生:

  2017年3月7日,贵方与我司签订合同编号为BHGJ000081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我司租赁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博卡路18号第3号楼第2层第 209号铺位。年租金大写:肆万零玖佰伍拾元整,小写:40950元。贵方需在2019年4月1日支付第二年租金大写:肆万零玖佰伍拾元整,小写:40950元。现截至本催款函发函之日,我司财务对账发现贵方尚拖欠我司商铺租金13800元,物业费2206元,空调能耗费4663元,合计20669元。为此,我司与贵方多次进行协商沟通,要求贵方缴纳相应款项,但贵方一直推诿,现我司正式要求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支付该笔款项。

  以上内容不构成我司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所有权利均在此予以保留。

  此致

  顺祝商祺!

  浙江博货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催款函 2019-08-21 2 2019年08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