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醉驾身亡后,家属将朋友、KTV、陪酒女都告了
法官:每一方都有责任,共赔偿损失19万余元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林珊 丁海芳
这本是一场朋友聚会,结果却令人悲伤——二十出头的小伙子酒后驾车身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家属告上了法庭,究竟谁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近日,该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和李某、黄某等5个朋友相约到龙泉一家KTV聚会唱歌喝酒。期间,为增添气氛,他们还叫了陪酒女郎提供陪酒服务。凌晨3时22分许,喝得醉醺醺的周某带着陪酒女郎王某离开包厢,周某提出开车送王某回家,其他几个朋友也在随后的20分钟内相继离开了KTV。
意外就是在周某回去的途中发生的。他驾驶的车辆撞到了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随后翻滚到路边的花坛上,周某被甩出车外,被自己的车子压在下面,导致死亡。
经交警委托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状态。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悲痛欲绝的周某父母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将当天聚会人员、KTV经营者还有陪酒女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认为所有被告对儿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索赔88万余元。
KTV一方提出抗辩,公司本来就有酒水消费,没有义务劝阻周某喝酒或阻止他驾车离开,而且周某离开时,KTV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陪酒女王某也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阻止顾客在公司消费,由于她当时已是醉酒状态,周某主动要求送她回家,交通事故认定她无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和周某聚会的朋友们,有的说自己没有参与喝酒,有的称没有劝酒灌酒,有的不知周某何时离开,都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2018年12月27日,龙泉市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周某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KTV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黄某、陈某、柳某按照各自比例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1万余元。
这样的结果令原告和陪酒女王某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市中院二审后认为,KTV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担责,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其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且作为兼营酒水消费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更多的照顾与保护义务,因此判决KTV对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
另外,李某、叶某虽然没有在聚会中喝酒,但不能免除责任,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因此判决两人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6万余元。
陪酒女王某对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依然承担3.5%的责任比例。
最终,丽水市中院二审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朋友聚会,提倡健康安全的聚会方式,以及在聚会之后彼此之间出于真心互相关心、照顾,这是朋友的应有之意,亦是朋友的责任。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作为KTV经营者,在与顾客建立消费合同关系时,就应当全面地履行义务,尤其是作为娱乐场所和酒水的经营者,不能只负责通过各种诸如超时营业等方式吸引顾客、只负责推销酒水而不管消费者安全,而应负有相应的照顾消费者安全、提醒消费者安全驾驶的义务。
尽管如此,醉酒驾驶的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每一个驾驶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