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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深一度

追偿医疗费时发现被执行人家徒四壁

怎样执行才能让双方心安?法官想了一招

  通讯员 项旭锋 李晴 

  今年5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探索制度化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台州椒江区法院也开始尝试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相衔接。近日,一起发生在台州的执行案件,就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的方式被有效处理,实现了多方共赢。

  家徒四壁的被执行人

  2015年底,叶某超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致自己受伤。治疗过程中,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叶某垫付了48859元抢救费。

  但由于叶某迟迟没有还款,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叶某进行追偿。经法院调解,叶某自愿承担垫付费用的70%,计34202元。然而,随着时间流逝,叶某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叶某成为了被执行人。

  叶某为什么不还钱呢?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叶某车祸后一直瘫痪在床,系一级残疾,如今每月仅靠政府发放的社保金维持生活,他的妻子因为要照顾他,也丧失了收入来源,家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作出的选择

  对于叶某这个案件,执行法官考虑良多。

  期间,法官曾想过对此案终结执行。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终结执行。叶某符合上述标准,但若终结执行,案件实体结案后,被执行人叶某将处于失控失查状态,法院缺乏对他的监管,也无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权利。

  于是,法官想采取比较通用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处理该案件。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将持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将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执行工作中,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原本就执行不能的案件中,实际意义不大,效果不佳。

  最终,执行法官决定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的方式,处理这个案件。“这样不仅给了被执行人必要的社会生存空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引入第三方的严格管理,更加全面地保护债权,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债务清理后双方心安

  6月20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台州市中院申请对叶某进行债务清理。在此之前,椒江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已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说明了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及个人债务清理之间的区别,告知了双方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权利义务等,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6月25日,台州市中院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叶某债务清理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叶某因家庭贫困导致债务不能清偿,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来源。且叶某没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如实向管理人进行了财产及债权债务申报。据此,管理人提请台州市中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其后,台州市中院裁定终结叶某的债务清理程序。

  近日,椒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叶某一案予以终结执行,这也是该院首次在执行案件中引入个人债务清理。终结执行后,法院将取消对叶某的强制执行措施,转由第三方管理人在被执行人4-6年的行为保全期内,对其进行管理评价。这样既能给予诚信债务人基本的经济生活保障,又全面合理地保护了债权,双方当事人都安心了。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6 怎样执行才能让双方心安?法官想了一招 2019-08-22 2 2019年08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