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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法趣

《长安十二时辰》与大唐法治

  吴鹏 

  前段时间,古装剧《长安十二时辰》热播。剧中最让法律人感兴趣的,无疑是对唐代法律的完美呈现、忠实运用。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而唐代为其鼎盛辉煌时期。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骨架,建立了完整的法治体系。《长安十二时辰》对唐代的法条罪名、司法制度等多有展现。

  “十恶”大罪

  剧中主角张小敬被带出死牢后,对着眼前的檀棋和门后的李必说,“我所犯之罪乃十恶之九,是不义罪”(第1集)。

  什么是“十恶”?

  中国有个成语叫“十恶不赦”,“十恶”就是古代性质最为严重的十种罪行,在天下大赦之时罪犯也不会被赦免。

  “十恶”大罪从秦朝开始就有,到南北朝时期的北齐时,统一规定为“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朝建立后,将“叛”和“降”两条合并为一条,增加“不睦”,成为新的十项罪名,并统称为“十恶”,第一次完整地概括了秦汉以来的重大罪名。

  唐承隋制,沿用了“十恶”大罪的分类概括,并在《唐律疏议》第一卷《名例》中就指出,“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大罪,一曰谋反,也就是谋危社稷,推翻政权。二曰谋大逆,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妄图挑战皇帝祖宗和皇帝本人的权威。三曰谋叛,即投敌叛国。这三项重罪前面都有个“谋”。即不管做没做,只要说过一两句类似的气话,都是杀无赦。四曰恶逆,殴打爷爷奶奶、爸爸妈妈等尊近亲属。五曰不道,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如灭人满门,搞邪门歪道画圈圈诅咒人等等。六曰大不敬,偷皇帝的印信,给皇帝配错药,御膳房的饭没做好,指责皇帝,对皇帝身边人不尊重,凡是冒犯皇帝尊严的罪都在这里面。七曰不孝,不孝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八曰不睦,一家人不和睦,特别标明妻子殴打丈夫也列入此项罪行。十曰内乱,亲属之间那些难以启齿的丑事。

  张小敬犯下的是第九项“不义”罪,主要是百姓谋杀父母官,下级谋杀上级。妻子死了丈夫,哭得不伤心,或尸骨未寒就改嫁,也被列为“不义”。

  张小敬下狱之前任长安万年县不良帅。“不良”是唐代各级官府中主管侦缉逮捕的小吏,又称“不良人”,类似后来的捕快。“不良帅”就是“不良人”的头目,相当于后来的捕头。张小敬杀死顶头上司万年县县尉,很明显就是“不义”罪。犯下此罪,未遂的流放两千里;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处绞刑;致人死亡的判处斩刑。

  死刑复奏

  因为犯下“不义”重罪,张小敬说:“刑部和大理寺已定了斩刑,永无赦。”

  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中央朝廷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审核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判决和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大理寺在判案上需要和刑部互相配合。张小敬犯下的是“十恶”重罪,且在京师犯案,按规定应该先由大理寺在二十日内审理完毕,判处死刑后将案卷材料移送刑部复核。刑部复核结果如与大理寺不同,则移交大理寺重审,重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正是建立在对唐代司法审判程序深度研究的基础上,《长安十二时辰》的编剧才将张小敬的死刑设定为大理寺和刑部一起决定,而不是大理寺或刑部单独行为。

  剧中丁老三问张小敬:“你办完差,朝廷给你什么好处啊?”张小敬答:“回死牢,等斩刑复奏。要是运气好的话,还能再看一眼柳叶子。”言语间,无限凄凉(第29集)。

  这一细节,又牵涉到唐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大理寺判处死刑,刑部核准后,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方可处死。

  即使是皇帝下令斩立决,执法部门也必须反复上奏请示,得到最终核准后才能执行。在京师地区行刑要五次复奏,在地方州县行刑要三次复奏。

  复奏速度不能太快,必须隔天进行。五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两次,当天复奏三次。三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一次,当天复奏两次。如不等皇帝最终核准就处决人犯,执法官员要流放两千里外。即使皇帝批准了死刑判决,也要等到诏书到达三天后才能执行。执法官员如敢提前行刑,判处徒刑一年。

  这就让皇帝有足够的空间严格按照律文定罪,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是否必须杀人,以免错杀。复奏期间,案情如有变化,还可以及时纠正。这样一套流程,体现了唐代对死刑的慎重态度。

  审讯制度

  剧中靖安司证物室墙上有“验诸证信,必反复参验,审察辞理;而立案同判,违者杖六十”字样(第33集)。

  这段文字出自《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律》,但前后颠倒、错讹脱漏甚多。原文为,“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这是唐律关于审讯制度的重要条文。要求司法部门审讯犯人时,先根据犯罪事实审察供词,并与其他证据反复比对验证。如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才能用刑拷问,拷讯的经过必须完整记录在案。司法官员如不遵守这套程序,就要打六十大板。

  除此之外,唐律还规定,用刑不能超过三次,每次间隔必须在二十天以上。犯人如果顶住三次用刑还不认罪,则可取保释放。司法官员用刑致人死者,要判处徒刑三年。

  唐律强调通过“反复参验”的方法,综合利用各种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用法律将刑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依法刑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人性光芒。

  唐律如此完善进步,与李林甫的贡献分不开。

  剧中林相的原型李林甫,确实对盛唐立法事业作出过重大贡献。他担任首辅宰相期间,对唐朝开国之后尤其是玄宗登基以来的律令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原有的七千多条律令格式,删去一千多条,修改两千多条,最终修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以适应政治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对各个层面的控制。

  更重要的是,将唐朝行政制度法令大部收入其中的《唐六典》,在李林甫手上最终完成。《唐六典》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但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至少是一部便于查阅的行政法规工具书,彰显了唐代的行政法令的完善。李林甫由此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绕不去的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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