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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279万元“过账款”竟当借款起诉

法官:虚构案件事实,司法拘留3天、罚款10万!

  通讯员 关耳 

  为谋取私利,宁海一女子把279万元的“过账款”当成借款起诉至法院,精心“炮制”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因虚构案件事实、妨碍法院诉讼,柴某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3天、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宁海县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因公司经营所需,于2013年分五次向她借款共计279万元,现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2017年9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款项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后因王某某另一债权人举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所达成的调解书内容违背事实。为此,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据了解,王某某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原出纳,客观情况下柴某并不具备短期内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要求柴某补充提交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并向其释明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慑于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压,柴某承认其因一己私欲,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

  2019年8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万元款项分五次经由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过账后汇入王某某名下,款项为“过账款”并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宁海县法院认为原告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故对柴某作出拘留3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柴某已付清罚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领域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在3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柴某明知279万元为“过账款”,却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故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279万元“过账款”竟当借款起诉 2019-08-26 2 2019年08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