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8月26日
(2018)浙0102民初7206号
合肥秉宾佑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华宏印花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高德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亿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7207号
合肥鑫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华宏印花有限公司、郭立峰、吴玲玲、高德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亿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673号
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秘食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新同联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微微、顾雪松、何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殷爽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400号
苏全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荣典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206号
吴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吴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1306号
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赵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博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赵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446号
王佳祥、叶信利:本院受理原告唐彦博与被告王佳祥、叶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1424号
何书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3712号
吴周:本院受理原告杨影与被告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2617号
淮安华胜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孙静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3208号
吴金荣:本院受理原告许花浓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9-2号
2018年9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鸿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鞋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000000元,而债务人的财产总额为64000元。本院认为,鸿润鞋业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宣告鸿润鞋业公司破产。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1-2号
2019年5月31日,本院根据施相云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梵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诗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梵诗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宣告梵诗鞋业破产并终结梵诗鞋业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077号
吴观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078号
陈钦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钦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