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超过诉讼时效 竟提交虚假证据复印件
妨害民事诉讼,罚款!
通讯员 清溪 刘晓意
担心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竟然在起诉提交证据时将借条部分字迹遮挡后复印。近日,永嘉县法院碧莲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原告提交了虚假借条复印件,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并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
1991年1月,永嘉县碧莲镇的宁某因资金周转急需向邻村陈某借款7700元。双方约定利息4元/100元,在陈某将现金如数交付后,宁某于当天出具了借款凭证给陈某,并载明“时间定于9月还”。后来,陈某多次向宁某催要本金及利息,均不了了之。
2019年2月,陈某向永嘉县法院碧莲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1.1%计算)。在起诉时,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及借条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并无“时间定9月还”的字样。
原告向法院称,自己曾多次向宁某催讨,宁某均置之不理。无奈,他只能通过法庭来解决了。
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环节,经办法官要求原告陈某提交证据原件,并当庭开展审查。审查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借条原件中载明“时间定9月还”,与起诉材料中的复印件不一致,就该问题当庭询问原告陈某。陈某坦白,自己因为担心诉讼时效超过,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因此将部分字迹遮挡后复印提交,但并未涂改借条原件。
由于原告陈某提交虚假借条复印件并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述虚假内容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办法官当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考虑到原告陈某已充分认识到错误,决定对其处以300元的罚款。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司法权威,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证据,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