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说法

“你手持欠条我出具收条”

原告被告虚假陈述双双被罚

  通讯员 徐芮珏 

  本报讯 近日,原告秦某与被告宁某来到德清县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其他案件当事人不同的是,他们还各自领到了一份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这是他们因违背诉讼诚信、公然作虚假陈述而付出的代价。

  2018年1月30日,秦某受雇于宁某做油漆工。秦某说,工程结束后,宁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油漆工资计19.3万元整,已付14.5万元,还欠4.8万元,“我长期催讨剩余工资,但一直拿不到,只好到法院来起诉宁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宁某拿出了一份有秦某签字的收条,上面载明:工资19.3万元已全部付清。

  法庭调查时,双方各持己见,一方面,秦某坚称宁某尚欠4.8万元未付;另一方面,宁某坚称自己在秦某出具收条时已将4.8万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

  案件陷入僵局后,法院经多次询问,秦某终于道出实情:宁某其实后来付过3.5万元,剩下1.3万元一直没付,秦某气不过,所以隐瞒了已收到过3.5万元的事实。法院随即前往安徽调取汇款凭证,查明,确实有3.5万元由宁某汇到了秦某账户。面对如山铁证,宁某改口称,确实还有1.3万元没付,但这笔钱是因为秦某工作有失误而扣除的。

  本案中,秦某刻意隐瞒部分事实,在起诉状及法庭询问时虚构债权;宁某经法官多次释明,依旧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是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秦某和宁某作出了处罚决定。秦某和宁某自作聪明的行为,非但没有为自己牟取到利益,反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0 “你手持欠条我出具收条” 2019-08-29 2 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