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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法

以次充好 买卖冒牌灯具被判刑

  通讯员 岳华萱 

  本报讯 承包商网上大量购买假冒品牌灯具,以次充好,用在公共机构工程上。近日,乐清市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3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童某从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市中心血站迁建工程综合楼及实验楼内装修工程。但是,童某认为招标价比较低,竟在材料购置上动起歪脑筋。

  童某在网上搜索某品牌灯具时,发现一家“凯越照明”网店的价格比其他店铺便宜,便与经营这家网店的黄某聊上了。在聊天中,童某发现黄某卖的这批灯具其实是冒牌的,但由于价格便宜,他还是决定大批量购买。

  由于童某要的货量比较大,黄某也担心会出问题,并明确告诉童某这批灯具是假冒的,不是正品。在得到童某“假冒的没有问题”答复后,黄某发货。童某以11.3万元的价格先后4次向黄某实际经营的“凯越照明”“凌辉照明”网店购买了灯具2192个,并以1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市中心血站。

  之后,温州警方从童某承包的装修工程查获了假冒灯具2180个。童某、黄某被相继抓获归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

  乐清市法院审理认为,童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3.5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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