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8月29日
(2019)浙0303民初5115号
曹梦莹、涂杰: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0日10时0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49号
2019年8月8日,本院依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中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郑建初;电话1385772305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秀燕)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南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32号
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作城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02日0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