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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法院对职业放贷人首征税费

  通讯员 岳华萱 施长挺 

  本报讯 近日,职业放贷人陈某来到乐清市法院虹桥法庭领取了《涉职业放贷人信息告知书》,并缴纳了利息收入征税共计450.68元。这是乐清市首例对职业放贷人利息收入进行征税。

  陈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案的当事人。2014年2月14日,倪某向陈某借款1万元,亲笔书写借条交给陈某,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倪某未偿还这笔借款,被陈某诉至虹桥法庭。2015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倪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由于倪某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倪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日前,倪某主动到虹桥法庭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偿还陈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2000元。

  执行法官发现,陈某是职业放贷人,遂根据浙江高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精神,发函给乐清市税务局,请税务局计算这笔款项应缴税费。次日,税务局回函告知,陈某应缴纳税费450.68元,分别是增值税58.25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08元、个人所得税388.35元。

  接下来,乐清市法院将继续梳理排查民间借贷案件,甄别确定职业放贷人名单,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审查监管,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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