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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8月30日

  (2019)浙0212民初5836号

  周情深: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浩与被告周情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10号之一

  2018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邱隘顺杰绣服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宣告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大江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7331号:

  范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809号

  程正材: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天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90号

  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马皮革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00号

  郭显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郭显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60号

  池万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池万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63号

  陈亦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亦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65号

  陈成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951号

  王云龙、陈启光: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林与被告王云龙、陈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362号

  江文良:本院受理原告倪伟与被告胡圣丹、江文良、江子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7破8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孝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吴家焕,联系电话:15726892887),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9210号

  缪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吕明钱诉被告温从则、陈显幸、陈帮兵、吴计奖、缪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7074号

  吴友佑、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吴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振散诉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友佑、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黑龙江吴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向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8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一金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金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永旺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一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21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一金公司管理人。一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外滩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登路普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路普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登路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陈文国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登路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28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登路普公司管理人。

  因登路普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徐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登路普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登路普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登路普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登路普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登路普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登路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叶启来、李秋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与被告叶启来、李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222号

  汪坚强、任卫岗:本院受理原告胡传牛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90号

  董庆玲、寿志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董庆玲、寿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868号

  浙江卡奇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世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奇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869号

  张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根与被告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520号

  马刚、金亮:本院受理原告赵秋锋与被告马刚、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赵秋锋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马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赵秋锋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金亮对被告马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45元,由被告马刚、金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836号

  徐红琴(330621198211220028):本院受理原告王高富、王燕秋与被告徐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富、王燕秋撤回对被告徐红琴的起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5336号

  廖大妙: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与被告廖大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246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6日14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579号

  周国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陈勤与被告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周国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陈勤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被告周国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1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德清华宇链传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1日前向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梦佳;联系电话: 13655827190;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浙江布瑞克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8-30 2 2019年08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