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9月2日
(2019)浙0110民初7810号
章磊:本院受理原告孙浩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710号
李君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支行诉被告李君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 浙0110民初1171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368号
海宁市一印俱全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易加易纸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一印俱全广告有限公司、夏少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110民初1236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059号
朱千丐:本院受理原告温龙传诉被告朱千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060号
朱千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亿客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千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有限公司股东陈国珍的申请,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清算申请一案,现由宁波中院司法鉴定处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为清算管理人。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邮编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90466,13484280861,联系人赵吉飞)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重新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波市海曙柯耐电子公司管理人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696号
戴琦:本院对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戴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158号
傅火君: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傅火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692号
赵振涛:本院对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振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2616号
淮安华胜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赵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6950号
诸暨市钰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拓源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诸暨市钰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6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4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10005124398583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元翔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4398583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陈林、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夏林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6165号
詹连英:本院受理原告饶水平与被告李有、詹连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永嘉县荣达鞋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5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贵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邦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贵邦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2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池万登,电话:88989662、1375875134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贵邦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贵邦鞋业的股东(潘贤贵、周学忠)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的(2017)浙0304破3号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7)浙0304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欧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18号
郑加跃: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建恩与被告郑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657号
余海洋:本院已受理原告蔡志镔与被告余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志镔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海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1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乐清市中胜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联系人:王叶苗、金锐鹏;联系电话:88996862、181067658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联系人:王叶苗、金锐鹏;联系电话:88996862、181067658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1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欧克来电子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联系人:王叶苗、金锐鹏;联系电话:88996862、181067658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