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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627号

  胡虹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潮与被告胡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3665号

  程委(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惠优水果商行与被告程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9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妙青、林元木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649号

  卢美瑶: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傲家居有限公司、胡永、卢美瑶、毕洁琼、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9103.8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浙江武义金傲家居有限公司、胡永、卢美瑶、毕洁琼、周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追偿】。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9-02 2 2019年09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