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9月3日
(2019)浙0381破8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一金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金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永旺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一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21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一金公司管理人。一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外滩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千里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千里香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千里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千里香公司管理人。千里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千里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千里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丽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华丽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华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华丽公司管理人。华丽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瑞丽华庭A5幢8楼;联系人:杨意、余益瑞(15700125485、0577-668117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2102号
宋星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健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411民初1703号
周文龙、陈爱娟:本院受理原告鞠尚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421民初529号
李杰:原告陆瑜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李杰应归还原告陆瑜杰借款20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李杰应支付原告陆瑜杰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账号:19331101040000586;三、驳回原告陆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162元,由原告陆瑜杰承担62元,被告李杰承担1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8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3民初504号,内文“被告俞卫民返还原告朱昂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 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 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应为“一、被告俞卫民返还原告朱昂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俞卫民给付原告朱昂昉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