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9月4日
(2019)浙0191民初2220号
王俊彬:本院受理原告孙芳诉被告王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248号
屠頔: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朱淑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09号
狄国清、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张鹏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38号
陈荣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佳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904号
齐洪军:本院原告潘显芳诉被告齐洪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82民初2865号
王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晓晴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616.06元及利息17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0日14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042号
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懿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4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3号之二
2017年6月23日,本院根据王代家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臻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臻艺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确认。2019年6月7日,本院裁定确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二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19021093.43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债务人臻艺公司经管理人核实确认的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99041.57元。本院认为:债务人臻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臻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裁定宣告臻艺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775号
杨林发: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114号
薛松建: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薛月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