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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9月4日

  (2019)浙0703民初3267号

  吴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章兴协与被告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4089号

  胡洪旺、郑爱珠: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洪旺、郑爱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胡洪旺、郑爱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723.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4日为7709.4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8443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5号

  本院根据刘才军的申请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26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0月15日前,向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18857951675、1876791241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089号

  郭雪心、吴生群: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雪心、吴生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郭雪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458.48元,并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2、被告吴生群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雪心追偿;3、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郭雪心负担,被告吴生群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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