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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吴奇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通宝资产管理温州有限公司与吴奇舟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 通宝资产管理温州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项下债权本金【 34995485.65 】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吴奇舟。通宝资产管理温州有限公司与吴奇舟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吴奇舟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奇舟履行主债权合同及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通宝资产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吴奇舟

  【2019】年【9】月【4】日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09-04 2 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