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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样品当正品卖 是欺诈消费者吗?

  王艳琦 

  老李的儿子要结婚了,由于儿子工作忙,装修事宜就由老李夫妇代劳。老李怕孩子们不喜欢自己的装修风格,每次做决定时都会询问他们的意见。前些日子,老李在家具城看了几套沙发,拍了些照片让儿子他们自己挑。

  儿子确定款式后,老李就付钱买了一套沙发布置到新房。就在老李高高兴兴提了货回家,却在安装时发现沙发侧面贴着“样品”的标签。仔细一看自己当时拍的照片,连“样品”标签的位置都相同。

  老李老两口不乐意了,样品被这么多人试坐过,就等同于二手沙发。于是老李立即找店员要求退货或换货。老李认为店员从始至终都没有告知自己这套沙发是样品,还当新产品买回去,这样算欺诈。

  店员却说当时交易时已经额外打折了,虽然当时没明确说是样品,但却是按照样品的价格卖的。公司规定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退换货,需要承担来回的运费600元。

  店里的样品销售时没有明确告知顾客,到底算不算欺诈?如果要退换货的话,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吗?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游锦锋律师:

  首先,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因为老李夫妇购买沙发是为儿子布置新房用的,通常情况下其购买沙发是要求新品,不可能接受样品。在双方没有明确购买的沙发就是样品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购买的是新品。

  店员称当时交易时已经额外打折了,虽然当时没明确说是样品,但却是按照样品的价格卖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在双方未明确达成销售的是样品沙发的合意的情况下,商家应该向老李夫妇交付新品沙发,所以商家将样品沙发作为新品卖给老李夫妇就构成了欺诈。

  由于商家的行为涉嫌欺诈,老李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张商家构成欺诈,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即使商家的行为不被认定为欺诈,由于商家交付的沙发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老李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更换或退货等违约责任。

  此外,在老李要求退换货的情形下,他是不需要承担运费的。由于商家提供的沙发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属于商家违约,由此发生的退换货是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应承担的义务,相应产生的退换货运费也应该由违约方即商家承担。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1 样品当正品卖 是欺诈消费者吗? 2019-09-05 2 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