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汪利平:
本人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通过沈国伟支付至你指定的汪佳明账户人民币329万元,你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人出具借据,言明借款329万元,月息为一分五,后你未归还,并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展至2017年12月30日,至今,你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现本人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希望你司在接到债权通知书后三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单位: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招行杭州城东支行,开户账号:571904902310703)。
通知人:许江毅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