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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3334号

  戴琪:本院受理原告夏秋萍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夏秋萍货款人民币79606.50元,并赔偿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35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1民催78号

  本院于2019年0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岭市第二绝缘材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402000512961959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温岭市第二绝缘材料厂持有的号码402000512961959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第二绝缘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9)浙1123民初1146号

  缪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1932号

  蔡王伟、洪佳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王伟、洪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诉求:要求蔡王伟、洪佳丽归还代偿款33621.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为1244.95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你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478号

  程伟龙:本院受理原告傅养福与被告程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养福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9-06 2 2019年09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