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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以居民用电经营宾馆,姐妹俩被判支付电费近30万

法官:未向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构成违约用电

  通讯员 倪思思 周继祥 

  众所周知,居民用电价格比商业用电价格便宜。但若将住宅用作对外营业的宾馆客房,却仍以居民用电标准支付电费,未及时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电类型变更手续,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呢?近日,舟山市中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8月,舟山某小区A幢楼房发生电力故障,电力部门在抢修时发现用户用电存在超容现象。经过现场检查,电力部门将目标锁定在该小区内的一家宾馆上。

  据了解,该小区的开发商舟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曾以单位为户名作为代表户,为该小区未销售的房产向电力部门办理居民生活用电开户(多户)手续,并签订《居民生活用电客户(多户)供用电协议》。协议签订后,电力部门于2009年3月按约为该小区房产分别安装电能表。

  2009年12月,陈某甲和陈某乙姐妹俩分别取得A幢楼201室至204室、205室至208室的房屋产权。2010年5月,姐妹俩将这8套商品房交由父亲用作经营宾馆的客房,但是未向电力部门申请将房屋用电类别由居民用电变更为商业用电。

  在宾馆经营近8年的时间里,这8套用作客房的商品房一直按照居民用电标准计算和缴纳电费。直到去年8月份,电力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向陈某甲和陈某乙发出《窃电(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后,姐妹二人才将8套商品房的用电类别变更为商业用电。

  因用电性质变更,电力部门要求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补缴2010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差额电费4.7万余元、5万余元,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但姐妹二人不愿支付近30万元的电费,电力部门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甲补缴差额电费4.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使用电费9.5万余元;陈某乙补缴差额电费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陈某甲、陈某乙将商品房用作对外营业的宾馆客房,房屋用电类别已由居民用电变更为商业用电,但二人未向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构成违约用电,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正是基于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以居民用电经营宾馆,姐妹俩被判支付电费近30万 2019-09-09 2 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