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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缓刑期间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换来实刑

  郑珊珊 

  25岁的方某是宁海县人,去年4月,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波鄞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但方某并未因此吸取教训,就在离缓刑期结束仅一个月时,方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轿车外出,在途经一交叉路口时,因闯入非机动车道行驶,被民警发现,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自知没有驾驶证的方某不顾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立即左转准备逃离。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路上车流量较大。方某在逃离过程中,先后撞倒了两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造成3名骑车人受伤和车辆损坏。方某当时非但没有停车,还加速逃离现场,最后弃车逃跑。

  次日,迫于压力的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3名受害人共计1万元。

  宁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为逃避现场执勤交警的检查,驾驶机动车冲撞电动车及自行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方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方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撤销其原犯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方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为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法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且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缓刑期间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换来实刑 2019-09-11 2 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