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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实话

法院公告

2019年9月11日

  (2019)浙0110民初5139号

  金忠海:本院受理原告郑爱琴诉被告金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587号

  绍兴曙光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染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曙光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218号

  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冠军诉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088号

  留惠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58号

  俞水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立新诉被告俞水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12号

  余秀娥、章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535号

  张忠全、杨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741号

  田冠军、戚明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618号

  廖远红、邹丽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607号

  陈华逸、彭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5号之一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沈海强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108号

  黄青:本院受理原告胡敏与被告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胡敏货款663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胡敏垫付),共计11273元,由原告胡敏负担185元,由被告黄青负担110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67号

  孙晓华、麻文泽、林汉漫、麻文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华、麻文泽、林汉漫、麻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69号

  麻文东、麻文泽、林汉漫、孙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文东、麻文泽、林汉漫、孙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70号

  麻文泽、林汉漫、孙晓华、麻文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文泽、林汉漫、孙晓华、麻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371号

  林汉漫、麻文泽、孙晓华、麻文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漫、麻文泽、孙晓华、麻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600号

  张月英、温州市英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巨哲鞋材加工场与被告张月英、温州市英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哲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远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哲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哲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5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哲远公司管理人。哲远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胡蓉蓉(139689157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哲远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哲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3407号

  卢培微、卢培挺: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培微、卢培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270号 

  嘉兴市嘉埃贸易有限公司、陈刚、王晓冬:本院受理原告樊伟东诉被告嘉兴市嘉埃贸易有限公司、陈刚、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9-11 2 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