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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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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9月12日

  (2019)浙0212民初6619号

  邹壮、梁克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壮、梁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339号

  许智林、林丽香、许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与被告许智林、林丽香、许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790号

  何建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新城大海滋食品商行与被告何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0358号

  邵国寅、傅雅苹:本院受理(2019)浙0212民初1035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与被告邵国寅、傅雅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2号

  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据温州市杉亚轻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品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品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501室;联系人:侯建生;电话:13353311133)。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范程财、王秋麟、王大伟)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63号

  舒纯彬、马肖、龙小琼: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534号

  罗敦、姚翔:原告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敦、姚翔,第三人林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253号

  温州市朱顺发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朱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869号

  燕保记、许耀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燕保记、许耀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14号

  顾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林春琴与被告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冬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林春琴借款本金156500元及利息(以15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4080元,由被告顾冬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24号

  陈呜:本院受理原告李蕊与被告陈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蕊货款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2450元,由被告陈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381号

  母在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母在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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