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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志刚(住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恬村大明小区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916671X):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在2012年至2019年6月4日期间不定期在宁波中山公园、三市旧货市场等附近以摆设牙摊的形式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19〕32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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